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,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,税务总局决定,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(以下简称“专用发票”)试点范围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试点内容
(一)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(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)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(以下简称“试点纳税人”)提供认证服务、鉴证服务、咨询服务、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,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,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,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。
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,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,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。
(二)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,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,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,按照3%和5%的征收率,分别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第2栏和第5栏“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”的“本期数”相应栏次中。
二、有关要求
(一)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,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,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,加强数据分析比对,认真总结试点经验。
(二)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、保管、开具专用发票。
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17年2月22日
每日一学:
什么是或有事项
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,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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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日,在全国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三周年之际,深圳市召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座谈会,国家工商总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马正其出席会议并作讲话。他指出,改革开放以来,深圳很好地发挥了经济特区“排头兵”和“试验田”的作用,闯出了多项全国“第一”,深圳的精神、深圳商事制度改革的成效值得肯定。马正其希望深圳继续发挥先行先试的排头兵作用,推进改革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,为全国积累更多的经验。
马正其指出,三年来,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的决策部署,围绕商事制度改革持续用力,不断深化,推动改革取得显著成效。一是有效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。商事制度改革三年新登记企业数相当于改革前8年的总和,达1320.21万户。截至2016年底,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8705.4万户,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.52万户。二是优化了营商环境。2016年中国营商环境在189个经济体中排名第78位,比2015年提升了6位,商事制度改革三年以来,共提高18位。三是为保就业、稳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。三年来,新设小微企业平均每户带动就业增长10.9%。四是为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创造了条件。2013至2015年,企业年报公示率分别为87.55%、85.12%、88.3%,均高于改革前2012年全国企业83.86%的年检率。五是为经济发展新动能转换提供了良好的基础。商事制度改革以来,第三产业新增企业占新增企业总量的80.7%,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快速增长。
马正其强调,要善于攻坚、敢打硬仗,推动商事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。一是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,积极推进“多证合一”改革;积极推进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、应用工作;继续深化“先照后证”改革,消除束缚民间投资的“玻璃门”、“弹簧门”现象,真正从图章经济、审批经济走向市场经济;大力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,逐步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;完善市场主体快速退出机制,大幅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程序。二是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。大力改革创新监管方式,提高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;全面推进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,实现对企业“一次抽查、全面体检”;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,全面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合惩戒。三是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。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功能,努力将其打造成为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主要数据平台和服务平台;构建全社会化服务格局,把服务小微企业做“优”做“细”;强化监督检查,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。
深圳市政府,总局相关司局、广东省工商局、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等部门相关领导,深圳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工商企业代表参加会议。